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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就是一种运输合同?

热点聚焦|2016-03-31 10:14:01|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1844| 收藏资讯
导读:在中国,一般人认为货代提单是由运输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货代提单可以认为是一种运输合同。


在中国,一般人认为货代提单是由运输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出现,船东作为承运人向货代公司出具海运提单,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东凭海运提单发货,而货代提单持有人只能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开具的海运提单,再凭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因此货代提单可以认为是一种运输合同

货代提单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特定运输事项达成了一项委托协议的事实,货代提单不一定全面而具体的体现当货物在运达目的后出现了物权归属纠纷时的货物归属,但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这一委托运输的关系是存在的,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该货物从托运人转移到货代公司以后,不管船运公司是谁,货代公司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从货代提单中载明的启运地运到货代提单载明的目的地,但实际 承运货物的船公司与托运人都不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货代提单签发时,托运人是向货代公司交付运费并由货代公司开具全程运费收据,而非代收运费收据,即使实际承运人根据国家法律或行业公约等规定承担运输连带责任,就凭货代公司出具的运费收据而非代理费收据这一事实就足以确定货代 公司是作为运输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出现的。在国际贸易的现实中,虽然不同的货代提单有一些个性化的内容,但其基本内容均反映出这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当货物不能照提单中指名的内容准确运抵目的地时,托运人有权依据这一合同将货代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这一方面来讲,在中国,货代提单是托运人与贷代公司的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出现的,尽管它自己没有船只,但是它是无船承运人,这是与船运公司的唯一区别,单从运输合同关系上讲,它与托 运人的关系与海运提单中船运公司与托运人的关系是一样的。

如果出口企业选择的是国外货代公司,情况可能就不一样。因为,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货代提单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人不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货代提单只是一份委托办理运输事务、代签海运提单的一种委托合同和证明货物已由货代公司代收的收据。托运人的委托事项不是将货物从出发地运往目的地,而是代托运人联系与办理租船订舱、提货、报送等,因此,其性质只是一份一般的委托合同,其收取的费用也只是代理费,在货物不能到达目的地时,它是作为与海运提 单相关的第三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中国的货代提单更具有运输契约性质,相关货代公司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提供租船订舱、提货、报送等一般服务的中间人,而更像是直接作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个具有独立合同主体地位的“虚拟船东”角色,并因货代提单的签发和承担了相应的运输义务。同国外一般货代公司单纯的中介服务提供的中间人角色相比,因为不同货代提单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具有的法律意义不同,就有可能为在国际贸易中被他人利用作为贸易活动中进行欺诈等活动提供了可以操作的空间和漏洞,应值得中国出口企业密切注意相关法律风险问题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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