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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大件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车辆须安装以下设备:
(1)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
(2)车辆须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
(3)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车辆,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4)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
4.车辆必须为罐车、厢式车;
5.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
7.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8.油槽车、气槽车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重要求;其他包装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9.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0.车辆和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紧急灭火器材;
11.配备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环保用品、设备;
1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3.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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