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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为加快推进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济南市政府确定对《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进行调整补充。调整后,6类企业可获补助,单项最高100万元。
新增6项补助政策
1、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取消部分相关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规定,济南市取消了《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6〕32号)中“鼓励物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考取物流师(含高级物流师)资格证达到5人(含)以上、10人(含)以上、15人(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的规定。该政策规定自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政策执行时间
在时间节点上,新增加政策的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8日印发的《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6〕32号)执行期截止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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