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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规5月1日施行,交管部门不得扣货不得收取停车费

物流政策|2018-05-04 14:53:13|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1849| 收藏资讯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该规定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该规定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也就是说交管部门有权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同时,《规定》还规定了解除车辆扣押的时间: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一、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

扣押事故车辆的目的是进行检验和鉴定,为交管部门作出最终公正的的责任认定提供详细、明确的依据。对此,新规规定: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该条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在减轻群众负担方面的努力。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如果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但是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交管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这样规定群众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时候的责任是在逾期领取车辆的当事人。


二、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同样需要一定的费用,但是这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也不应由事故当事人进行承担。因此,新规也规定了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相关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三、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之前大家可能也听说过相关的案例,就是一些公安交管部门滥用权力违规收取高额停车费用或者和相关企业、部门相互串通勾结,向当事人牟取停车费用。这类事情变相增加群众的负担、为为自身牟取利益的行为应当明令禁止。对此新规明确规定禁止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该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了上述的规定外,新规还涉及多项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包括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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