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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这几大焦点值得关注

物流政策|2018-06-21 16:04:03|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1508| 收藏资讯
导读: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内容对电商经营者的范围界定、电商巨头的市场行为、平台担责等都提出了建议。

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内容对电商经营者的范围界定、电商巨头的市场行为、平台担责等都提出了建议。




销售商品的网络主播被纳入经营者范围
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二是,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个人不办理登记情形作出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关于这个问题,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在二审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并对其税务登记问题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这个问题作了重点研究后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建议作以下修改:

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增加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违规搭售商品,最高可罚50万

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此前有网友发现,一些旅行服务平台在线订票存在消费陷阱,即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热心”帮忙勾选航空保险、贵宾休息室、酒店大礼包等付费服务项目,页面也不做任何提示。如果消费者不注意的话,直接点击付费,就会稀里糊涂地为不明账单付钱。除了第三方平台之外,个别航空公司官网也存在捆绑保险的情况。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不过,电子商务法将打破“三审制”。据悉,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并未提及建议将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这意味着三审后,电子商务法草案还将迎来“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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