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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物流政策|2018-09-26 10:2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人气指数:1882| 收藏资讯
导读: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9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9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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