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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此次通告主要针对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通告中明确指出,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2018年12月31日(含)起,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不仅仅是深圳,日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也就《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发布了意见征求稿,通告表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汽车执行国Ⅵ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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