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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海关中加工贸易配送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配送海关规定》对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注意事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配送海关规定》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配送海关规定》附则:
【第一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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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加工贸易配送海关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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