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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

物流政策|2016-04-27 16:38:00|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2901| 收藏资讯
导读:在铁路货运事故发生后,积极的调查原因、分析情况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现场事故的处理,及时止损。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事故处理程序。

铁路货运事故发生后,积极的调查原因、分析情况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现场事故的处理,及时止损。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事故处理程序:


第1条 发现铁路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发生火灾、被盗须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处理。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段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剧毒、易燃、液化气体泄漏,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1.事故等级、种类;

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3.货物发站、车站、品名、承运日期;

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金额;

5.事故概要;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事故速报”字样,1至6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重大、大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2条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2.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车站在10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主管分局 和铁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铁路局。以上事故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 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达分局)。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拍发电报查询,不得将记录寄出。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铁路局。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3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6.涉及托运人责任的,应取得托运人盖有公章的书面承责证明,并将其原件转交到站处理。

第3条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

须经分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货主的“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分局,并抄知有关单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 须将调查材料送责任分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分局定责。

第4条 事故发生局对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事故速报之日起,15日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生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

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第5条 货运大事故由分局负责处理。其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分局还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上报。并抄知有关分局、铁路局:

1.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报到达局处理;

2.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货物损失5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报到达局裁定;货物损失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发生局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抄有关局。

第6条 有关分局、铁路局拒不参加事故分析会或中途擅离会议,不签署会议纪要的,对分析会确定的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第7条 重大、大事故责任明确之日起30日内,由责任局长、分局长主持召开管内事故分析会,并将结果分别以局文、分局文报铁道部、铁路局。

第8条 凡按规定权限定责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定责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转帐。对拒不接受赔款转帐的,由铁道部根据处理局的报告,审理汇总,统一划拨,加算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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