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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办法—事故应急处置

物流政策|2016-06-21 11:13:59|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4467| 收藏资讯
导读:集装箱物流是一个高度现代化的朝阳产业,整个生产链通过机械化、信息化手段与各个服务环节紧密联系,管理效率很高。但是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中,仍然反映出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处置方面还存在一些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特别是与我国目前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集装箱物流是一个高度现代化的朝阳产业,整个生产链通过机械化、信息化手段与各个服务环节紧密联系,管理效率很高。但是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中,仍然反映出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处置方面还存在一些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特别是与我国目前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第一条、物流企业的自主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企业需要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由于大部分集装箱经营都涉及国际物流,所以,目前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企业对其所经营的集装箱,按照国际惯例,只拥有管理权(暂存),收取堆场保管费(喷淋等措施费)和装(运)箱费。也就是说,在整个集装箱暂存期间,只负责集装箱外部的完好,不能发生集装箱侧翻、碰撞、暴晒、遗失等损失现象,而对集装箱里面的危险货物是没有任何所有权和处置权的,也不能在堆场内开箱检查。那么,一旦出现集装箱内部危险货物泄漏、冒烟等问题时,集装箱经营企业就无法及时检查、处置货物。另一方面,集装箱在堆场暂存期间,若因初始事故处置不当而出现严重的火灾爆炸事故后果,仍然是要集装箱堆场经营企业承担自主责任的。这种情况下,经营企业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风险漏洞。

相比较而言,国内其他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对其商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依靠批零差价实现经营利润的。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也明确规定了这类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危险货物分类与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问题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规定,来进行“危险货物”分类;具体分为9大类、16个小项,一共约3000多个物品,每一个物品都拥有一个四位数的分类编号(UNxxxx),任何人只要根据分类编号,就能在相应手册上查询到每一个物品的危险特性、处置方法等有效信息。

在的所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目前只能看到集装箱外部张贴的9大类编码、四位数UN号,具体装箱是什么物品,无任何说明,现场也无法查询,即使在上级监控中心,也是无法立即追溯查询的。需要先查询箱位,再调出海关提供的装箱单,然后手工检索,才能最终确认装箱物品名称。因此,在“危险源辨识”这个环节,目前是无法明确实施的。一旦发生事故,救援和处置肯定也是盲目的、信息滞后的。

另外,危险货物的分类有多样性,同一物品会出现多个分类号,其代表的危险特性完全不一样,采取的消防方法也不一样,一旦辨识错误会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比如硝酸铵有以下分类信息:

另外,关于硝酸铵还有一些特殊规定。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交通部标准JT397-2007《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规定:“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硝酸铵集装箱一直以来都习惯分类为第5.1类氧化剂,事故时主要考虑喷射火焰的燃烧危险性,但实际上在多起重大事故中都发生过强烈的整体爆炸,危害后果严重。由此可见,危险货物标注或者查询详细的分类和品名可以使危险源辨识更加充分,对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管理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问题

按照现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理念,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散发或泄漏其气体或蒸气的场所,需要设置一定的防爆区域,在此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电气”。但是,在本文所调研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全部使用非防爆的电气控制线路和电动龙门吊。只有个别企业对进入堆场的集卡车尾气管采用防火星罩措施。

另外,消防设施配备方面,几乎所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只配备了移动式或手提式的灭火器,数量有限。没有任何固定式的消防炮(水、泡沫)配置,根本不能适应集装箱堆场可能发生的巨大燃烧爆炸能量。

个别堆场配备了固定式冷却降温用的喷淋卷盘,可以在门卫室启动,但水量和水压有限,达不到消防水配置标准。

另外,集装箱的现场堆垛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没有根据各危险性及消防方法不同分开设置,没有设置缓冲隔离箱位。只是采用危险性较低的集装箱插在中间进行简单的相邻隔离。若发生事故需要使用消防水时,没有办法将某个“遇水燃烧”物质分离出来,那么事故救援可能就得不偿失。

在一般的危化品经营企业仓库,危险货物除了根据性质不同隔离储存,也需要根据消防方法不同,分库储存。这是危险品储存保管基本常识。

第四条、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和能力建设问题

整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管理侧重于对“物”的保全和管理,忽视对“人”的安全管理。在门卫室,没有对进出堆场的人员进行受控识别。港口管理部门内部有培训取证上岗的措施,但员工对危险货物的临场处置能力普遍缺乏。

集装箱堆场普遍缺乏必要的“事故水收集池”;降温喷淋水稍稍使用,堆场底层集装箱就泡在水里,“遇水燃烧”怎么办?为了节约场地,堆场设置紧密,大部分堆场没有环形消防通道,内部也没有尽头式回车场。

应急救援物资方面,个别企业配备了手持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器,也比较简陋,损坏较多。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水平也不高。缺乏强光照射应急灯、缺空气呼吸器、缺重型防化服。

第五条、信息共享与周边应急力量的响应问题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经营数量在整个集装箱物流中,是占比相对少数的环节,所以,港口不可能专门为此建设庞大的事故救援力量。由于受行政体制的制约,港口管理目前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集装箱物流高度信息化手段普遍没有与港口之外的政府、企业应急力量发生联系。因此,一旦发生事故,若港口自身不能解决问题,外界良好的救援力量也不能及时赶到支持。

即使在危险货物预先管理的手段和能力方面,集装箱堆场目前的管理状态与外部大中型危化品经营企业相比较,存在需要改进的巨大空间。

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目标

1、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经营企业及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现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自主责任,兼顾集装箱物流产业的特点,制定完善适用的法规,使得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生产安全管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堆场应先行建设室外消防给水(泡沫)、消防炮等固定的、自动化遥控设施;建设环形消防通道;一旦发生事故,不需要人员进入,就可以方便处置。另外,也要预先考虑防爆电器线路和其他防爆电气的设置。也要设置必要的“事故水收集池”。

3、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现场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与提高。加强危险源辨识,加强“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应该充分利用集装箱物流的信息化手段,对危险物品的信息进行及时传递、记录、追溯和检查。

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港口管理部门应对集装箱物流的特点进行专业研究,应考虑能量如此集中的条件下,如何进行有效地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哪些专业救援设备;以及如何利用社会救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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