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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法律责任及附则

物流政策|2016-07-25 11:41:27|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1795| 收藏资讯
导读: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对法律责任有明确划分与规定,本章就着重讲解法律责任与附则。


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对法律责任有明确划分与规定,本章就着重讲解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附则】

一、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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