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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中央航运企业国内航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文件,部分中央航运企业国内航运管理权将下放给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通知》指出,中央航运企业国内航运管理权下放,将中央航运企业及其子公司、部直属打捞局所属公司申请国内沿海、长江水系、珠江水系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和新增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事项的申报程序,由原通过所属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助打捞局直接向部(含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申报,调整为由具体从事相关业务的申请人通过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转报至部,与地方航运企业的申报程序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中央航运企业国内航运管理权调整后,中央航运企业及其子公司、部直属打捞局所属公司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办理。地方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在地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的中央航运企业及其子公司、部直属打捞局所属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助打捞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有关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据悉,此次中央航运企业国内航运管理权的调整旨在进一步落实对中央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级、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强化地方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中央航运企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调整中央航运企业国内航运管理权,有望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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