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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审议的内容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快递物品丢失赔偿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至于快递物流,如果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快递协会原副秘书长邵钟林介绍,货品丢失、损毁、短缺等情况,快递公司有相应规定,根据是否选择保价进行赔偿。“快递进行保价了的话,快递公司会无条件按照声明保价的金额和缴纳的保价费用进行赔偿。”他说,比如客户估值后,缴纳了2万元的保价费用,快递公司收到保价金额的前提下,都会无条件按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保价的话,快递公司也会进行赔偿,“金额要看实际丢失的物品情况。”邵钟林说,通常快递公司会设置一个最高赔偿金额,超过这一数额就不赔了,“可能好的公司赔偿金额会高一些”。
然而据了解,目前国内多家快递公司如果寄递物品不保价,遇到价值不菲的物品,赔偿金额根本得不偿失。在发生的快件丢失牵涉赔偿的事件中,往往会出现价值过万的包裹丢失却仅赔偿几百块钱的新闻。如今,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审议,但快递物品丢失赔偿问题依旧待解。
另外,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审议的内容中,包含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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