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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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