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热点聚焦
行业动态
物流政策
仓库管理
仓储技术
云仓公告

关注微信服务号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 记录编制及调查

物流政策|2016-04-27 16:36:58|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5612| 收藏资讯
导读:在铁路货运事故发生后,及时的记录编制和调查有助于查明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且及时的对事故进行相应的正确处理。

在铁路货运事故发生后,及时的记录编制和调查有助于查明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且及时的对事故进行相应的正确处理。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 记录编制及调查

第1条 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和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两种。

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 存查页,第二页为调查页,第三页为货主页。带号码的普通记录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证明页,交给接方(包括收货人)。货运记录和 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或分局编印掌握。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事故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第2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1.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及其引伸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卸车发现施封锁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

3.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集装箱箱体损坏发生货物损失时;

4.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

5.货物运单、货票上记载的货物重量、件数、价格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时;

6.集装货件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

7.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或换装,发生货物损失时;

8.托运人自备篷布发生丢失时;

9.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件补送或事故货物回送时;

10.发生无票据、无标记的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货物移交车站时,以及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第3条 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任的结论。

货运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

第4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1.发生《管规》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3.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4.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

5.信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货物发生损坏时;

6.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第5条 编制普通记录要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第6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应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第7条 编制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须加盖站名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全称。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名章。

第8条 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可说明理由将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

第9条 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2.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一批货物中部分货件发生事故时,须拴挂“事故货物标签”(格式一)继运到站。损坏的货件继运到站前应整修包装。

3.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调查页分别按本条第1、2项处理。事故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留发现站(分局、铁 路局)处理;事故不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分局、铁路局)负责明确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10条 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包括附有发站和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他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交收货人。

2.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

(1)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货主页交收货人,另作抄件留存。

(2)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原记录货主页留存。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

3.到站确认货物损失不足500元时,调查页暂不送查,待赔偿后连同“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格式七)一并送查责任站。

4.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第49条4款办理(“事故货物鉴定书”,见格式三)。鉴定后,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5.货运记录送查后,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6.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收回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11条 送查的货运记录,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格式四)在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送责任站调查。

第12条 货运记录送查时,按下列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和实物:

1.使用施封环和铅饼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发生货物被盗丢失,须附封印;

2.重新编制的记录,须附他站原记录抄件;

3.有站车交接记录的,须附站车交接记录抄件;

4.个人物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须附经过车站检查的现有货件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5.整零车装载的货物发生事故,需要以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分析责任时,须附抄件或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可按规定后附),如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机车火星网检查证明、“事故货物鉴定书”以及事故货件的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事故时,上述资料可附于其中损失最严重的货运记录内,其余记录应在附件栏内注明“封印及某某附件及附于第××号货运记录内送查某某站”。


声明:本文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图片来源于摄图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经本平台整理和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不做商用,转载请联系授权。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平台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均属于铁路货运事故。

[详细]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请收好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

[详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