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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仓储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物流政策|2016-05-11 17:04:48|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1793| 收藏资讯
导读:公共仓储服务中,由于公共仓库是公众财产的保管者,由于这种保管者身份,公共仓库的经营者需要承担某些特殊的责任。根据美国仓库经营人协会通过的标准合同的条件和条款,公共仓库的经营者需承担以下责任。

公共仓储服务中,由于公共仓库是公众财产的保管者,由于这种保管者身份,公共仓库的经营者需要承担某些特殊的责任。根据美国仓库经营人协会通过的标准合同的条件和条款,公共仓库的经营者需承担以下责任:


仓库管理者对货物在仓库存储期间出现的任何损坏和灭失不负责任,但是如果以一个正常的人在同样的环境下的行为评判,仓库管理者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那么他需要对为此引起的损坏和灭失负责。若其已经对货物进行了妥善的保管,货物还是发生了损坏和灭失,则仓库管理者可以免责。

上述条款的意思实际上是要求公共仓库的经营者妥善保管货物,如果货物已得到妥善保管,损坏和灭失仍不可避免,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公共仓库的经营者可以免责。享有公共仓储服务的客户可以通过投保来保障这种不可避免的损坏和灭失。他们还可以通过在契约中增加公共仓库的责任(当然公共仓库的经营者为此要收取额外的费用),从而延伸保管人的保护责任。

公共仓储服务中,有几类单据对公共仓库的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单据包括:仓单、提单、货物溢短装证明、货物残损报告以及库存状况报告。

仓单是保管人在接受货物时签发的,表明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交付仓库保管的法律文书。仓单的正面记载的内容包括存储的是何种货物,货物存储在何处,货主是谁,提货人是谁,而仓单的背面一般是仓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仓单有可转让和不可转让的两种,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变更提货人的难易程度。不可转让的仓单的提货人一栏一般是限制性抬头,即只有该栏中所列的个人或公司才有权收取货物,没有货主的指示,公共仓库的经营者无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外的第三方。可转让仓单则不同,它的提货人一栏可能载明了具体的人名或公司名称,但也可能做成一种指示性抬头,即没有明确的收货人,通过背书转让可以变更收货人,谁拥有仓单,公共仓库的经营者就会向其交付货物。由于可转让仓单的这种特性,它已被广泛地用作抵押、质押、财产保证等金融工具和其他的信用保证。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一种,由于货物的原产地、公共仓库的所在地和货物的最终目的地通常是相互分离的,所以公共仓库的经营者经常代表客户用提单提货。

货物溢短装和破损报告是在入库货物状况不良和与提单所述情况不符时,由公共仓库的经营者向货主签发的单据。货物溢短装和破损报告可以作为货主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库存状况报告内记载的是月末仓库库存状况,包括货物的品种、数量和重量等内容。该报告可以作为计算存储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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