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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 货运事故统计与资料保管

物流政策|2016-04-27 16:40:05|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2237| 收藏资讯
导读:铁路货运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原因查核、责任划分、事故赔偿处理等事宜完结之后,对于本次事故的资料还应该进行相应的保管,同时在之后的铁路运输中注意避免发生此类的事故。下面物联云仓小编带您来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货运事故统计与资料保管。

铁路货运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原因查核、责任划分、事故赔偿处理等事宜完结之后,对于本次事故的资料还应该进行相应的保管,同时在之后的铁路运输中注意避免发生此类的事故。下面物联云仓小编带您来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货运事故统计与资料保管:


第1条 车站、分局、铁路局对于责任事故,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均须逐件统计。货运事故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上级裁定的事故,按接到裁定批复的当月统计。列分局其他事故,由分局统计上报。分局根据“赔通”,检查督促管内各站及时统计上报。

事故统计以一批作为一件。但由于自然灾害、火灾、行车原因,在同一车站(区间)、同一列车内、同一时间发生的多批事故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总和确定。一件事故由几个责任单位共同承担时,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按造成事故的车站顺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

由于货运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或非货运责任的险性以下行车事故而造成50000元以上的货物损失时,应统计货运事故件数。非货运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不再统计货运事故件数。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或押运人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分别由发站、到站统计事故件数,责任部门列“路外其他”。

第2条 车站于每月26日,分局于28日,铁路局于30日将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事故和赔款统计先用电话逐级上报,同时以“货运事故统计报告”(铁运—16,附件、格式六)逐级上报。对其中的重大、大事故铁路局按格式五的要求逐项填写后,随货运事故统计报告同时报部。

第3条 车站、分局、铁路局按半年度、年度对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

第4条 货运事故调查材料应保持完整。调查过程中各单位均不得抽留往来查复材料及附件。

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材料,分别由责任局、责任分局、责任站保管。

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调查材料,分别由发站、到站保管。

赔偿材料由办理赔偿的单位保管。

编有记录的施封锁由记录编制站保管。

各种记录、调查材料、赔偿材料的保管期限,自结案的次年1月1日起,均为3年。但编有记录的施封锁,自编制记录之日起保管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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