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热点聚焦
行业动态
物流政策
仓库管理
仓储技术
云仓公告

关注微信服务号

《物流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经营范围

物流政策|2016-06-13 11:04:53|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3063| 收藏资讯
导读:基于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在《物流运输管理条例》中,对水路运输经营范围有详细的阐述,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基于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在《物流运输管理条例》中,对水路运输经营范围有详细的阐述,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第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四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五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最后,小编在此强调,经上述7条规定表示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声明:本文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图片来源于摄图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经本平台整理和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不做商用,转载请联系授权。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平台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物流运输管理条例》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要求

目前国内物流行业欣欣向荣,我国关于物流运输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改进,逐渐完善。在《物流运输管理条例》中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要求有明确规定。

[详细]
《水路物流运输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我国在《水路物流运输管理条例》中,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都现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所以在相关政策条例的前提下,违反经营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详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