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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 货运事故赔偿

物流政策|2016-04-27 16:39:30|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2464| 收藏资讯
导读:铁路货运事故发生之后,对于收货人和托运人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货物的安全和金额的赔偿的。在何种情况下如何赔偿,赔偿金额如何判定呢?我们来看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货运事故赔偿。

铁路货运事故发生之后,对于收货人和托运人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货物的安全和金额的赔偿的。在何种情况下如何赔偿,赔偿金额如何判定呢?我们来看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货运事故赔偿:


第1条 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货规》第53条1款和54条规定受理。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赔偿办法和价格计算标准,按照《铁路法》第十七、十八条和《货规》第56条规定以及《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办理。

第2条 赔款额1000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审核赔偿。赔款额超过1000元不足50000元的,由分局审核赔偿。赔款额50000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

第3条 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内。

第4条 赔偿处理期限,按《货规》第57条规定办理。不属于车站赔偿权限的事故案件,自受理赔偿要求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上报,抄知责任站。

第5条 事故处理单位应填发“货运事故赔偿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支付赔款。

“赔通”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 或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款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送以下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作清算用),赔偿要 求人(凭正本领款时不再发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主管局、分局,到站。车站处理时还应送主管分局、铁路局,分局处理时还应送主管铁路局。

货运事故的赔偿,除个人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6条 一批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款额不足5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

500元以上的跨局事故赔款,由车站、分局逐级上报主管局。每份“赔通”附转帐单一份,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责任单位不得退回“赔通”。

第7条 车站上报分局、铁路局的赔偿案件,经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分局、铁路局应说明理由与根据,将调查页及赔偿材料退还处理站,以正式文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同时将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还该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第8条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被告单位出庭答辩。被告单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

涉及被告单位以外的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被告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法院初审判决后,是否需要上诉,被告单位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最后由被告单位决定。被告单位需要补充答辩材料时,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有关 单位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补充材料送至被告单位。法院调解或判决铁路责任后,由被告单位先行垫付铁路承担的款额。涉及被告单位以外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 应根据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和本规则有关规定确定责任、清算赔款。

第9条 在赔偿后又找到货件或取得货主承责证明时,均由责任站自行处理,不得要求到站重新处理或改变原定赔偿。

被盗丢失事故结案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他站责任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赔款额10000元以下的,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2.赔款额超过10000元的,原责任站将原调查材料、原“赔通”和公安机关破案证明一并报主管分局、铁路局审核后,自原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180日内,向新的责任分局、铁路局填发“赔通”,转送上述材料。新的责任局应及时转帐,落实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仍维持原来定责不变,新的责任分局、铁路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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