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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五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

物流政策|2016-06-30 11:31:12|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3519| 收藏资讯
导读:铁路货运贸易往来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交接手续繁杂,对此我国铁道部对货运贸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都有明确规定。在《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五章中有详细阐述。


铁路货运贸易往来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交接手续繁杂,对此我国铁道部对货运贸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都有明确规定。在《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五章中有详细阐述。

第一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车站货场交接集装箱时,重箱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空箱凭箱号和箱体外状。箱号、施封号码与货物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变形或损坏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条 在专用线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由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交接办法。

2.承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到站应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卸车,并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

3.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发站应派员至装车地点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托运人装车。在专用铁道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车站与专用铁道所有人商定交接方法。

第三条 发站在接收托运的重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和施封,以及箱体损坏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货物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到站向收货人交付重箱时,对封印脱落、失效、站名或号码不符、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的集装箱应向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并按记录点交货物。

第四条 在交接中发现铁路集装箱损坏,涉及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格式二)上签认。发现自备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铁路集装箱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及无法洗刷的污染时,应由托运人运或收货人负责赔偿。自备集装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上述后果时,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额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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