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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汽车库存管理制度》

管理软件|2016-08-26 14:07:42|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4540| 收藏资讯
导读:为加强商品车库存管理,规范车辆出入库程序,保持合理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商品汽车库存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品汽车库存管理,规范车辆出入库程序,保持合理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商品汽车库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商品汽车,是指完成采购验收程序、进入销售阶段的待售车辆。

第二条 商品汽车软件管理系统管理

为不断提高商品汽车库存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将适时建立、使用商品汽车软件管理系统。商品汽车软件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汽车进行管理和查询。

2、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汽车存放费分段计算,并自动生成应缴总额。

3、能够检索、查询库存商品汽车规模及品牌分布。

4、对商品汽车管理需要的其它功能。

第三条 商品汽车仓库

根据销售经营和商品汽车存放需要,集团公司设立商品汽车仓库业务板块(以下简称仓库)。

1、仓库主要经营职责:负责对达商品汽车的验收和入库;负责对入库商品汽车的实物和账务管理;负责对库存商品汽车存放费的收缴和经营效果的核算;负责工作期间对库存商品汽车的看护和必要的维护;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2、仓库岗位设臵: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会计俩人、保管员 人,共计(暂定) 人。

3、仓库保安员: 人,隶属于保卫科和仓库双重领导。

第四条 车辆购销计划

为保持合理的商品汽车库存规模和结构,轿车公司及各4S店(以下简称轿车公司),应根据往年销售业绩和在对市场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车辆购销计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份。

第五条 商品汽车入库程序

1、所采购车辆必须由轿车公司采购负责人或专职人员,根据购销合同对数量、品牌型号、价格进行审核,与采购计划一致后,进入验收手续。

2、车辆验收

⑴ 根据采购计划和《到达车辆清单》,轿车公司接车负责人、仓管员,共同从数量、整车外观(尤其是油漆、灯具等易损部位)、备品附件及整套资料等方面,进行逐 一验收。验收完毕后,开具《车辆入库单》,并随时转交财务(一式三联,4S店、财务、仓库各持一联)。同时,分别登记《购销存货台帐》。

⑵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仓管员有权拒收,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或外协厂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等事宜。

2、 如发现实收车数与采购清单车数不符、外观外饰破损或其它质量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同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鉴定处理,必要时拍 照记录。单车不符或外观外饰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原则上不得接收,如轿车公司采购部门要求验收入库,应征得轿车公司同意(以轿车公司总经理签字为准),并在 交接记录上详细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仓库部门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3、直接发给客户的车辆。厂家直接对客户发车的业务,凭本公司《直

接发车通知单》( 一式二联,内勤和财务)发送。《直接发车通知单》应载明接车单位名称或接车个人姓名、整车数量、规格型号、车架号、单价及总价等,交接人及主管领导签字核准后,开具《车辆入库单》,并随时转交财务。同时,分别登记《购销存台帐》。

第六条 暂估入库

月末为正确反映商品汽车库存和应付帐款余额,对商品汽车已到而发票未到的,财务部门应与月末根据未到发票的“入库单”进行暂估入库,并在帐面上单独反映,待来发票时冲减暂估,同时办理正式入账手续。

第七条 商品汽车出库程序

1、商品汽车出库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正常价格车辆的出库。由销售经理开具“交款通知单”和“汽车销售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带领客户持加盖财务印章的“交款收据”和“汽车销售单”,办理提车出库手续。

3、非正常价格车辆的出库。须经轿车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总经理 批准后,按正常价格车辆出库程序,办理提车手续。

4、欠款提车的出库。必须有该客户出具的书面“欠款凭证”, “欠款凭证”应当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销售经理、轿车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办理提车手续。分期付款的客户须经集团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办理提车手续。

第八条 商品汽车库存费

1、随着集团公司经销规模的不断扩大,包括场地费、看护费、管理费等费用在内的商品汽车存放费用,在销售总成本的比重不断上升。因此,

必须对商品汽车库存进行经济核算,并按照“谁存放、谁交费”的原则,集团公司向商品汽车存放单位收取一定的存放费用。

2、财务部为集团公司商品汽车库存费收缴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3、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⑴ 存放期限在10天以内的,按30元/车收取。

⑵ 存放期限在11天及以上、30天(或按整月、双整月计算,下同)以内的,按每天每台4元收取。

⑶ 存放期限在31天及以上、60天以内的,按每天每台8元收取。 ⑷存放期限在61天及以上的,按每天每台12元收取。

3、商品汽车存放费上解:由存放单位财务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应缴商品汽车存放费足额上解财务部。逾期不按规定上解的,由财务部按应缴金额抵减该单位当期利润。

第九条 商品汽车看护规定

1、 保卫科为(非工作时间)商品汽车看护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⑴负责有关商品汽车看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⑵负责对商品汽车保安人员的管理和考核;⑶负责对商 品车保安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检查;⑷负责做好商品汽车防火、防盗、防碰撞、防毁损工作;⑸有关商品汽车看护的其它事宜。

2、与业务无关的人员,不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仓库重地。

3、商品汽车夜间看护(18时至次日8时)要采取定点看护和流动巡逻看护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巡查看护台账,及时登记立巡查看护情况。

第十条 商品汽车停放规定

1、商品汽车仓库启用后,商品汽车一律停放到仓库划定的区域,禁止在4S店厅前停放。由保卫科负责监督落实。

2、保卫科会同轿车公司,合理划分各店、各品牌商品汽车停放区域,并设臵醒目标示。

第十一条 商品汽车盘库

以轿车公司、财务部为主,每月月末对库存商品汽车进行一次全面盘存,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编制《商品汽车盘点表》,对盘盈和盘亏都要找出原因,直至核对无误。

第十二条 购车、销车发票管理

1、对采购的商品汽车必须于当月取得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业务相符。

2、对售出的商品汽车,应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具发票的,最多不得超过6天。对逾期不开票的客户每月收取手续费100元,否则,不予出具发票。

3、在开具整车销售发票时,必须以销售经理核准的“销售单”和“交款单”为准,内容不符、要素不完整的不予出具发票。

第十三条 出门证的管理

凡是出库的商品汽车,必须有加盖财务印章的“出门证”方可准许出库;否则,保安人员有权禁止出库;保安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擅自放行出库的,由保安人员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xx年xx月x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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