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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验收义务探析

热点聚焦|2018-05-30 14:17:38|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1459| 收藏资讯
导读: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并需返还货物的合同。这就要求,在存货人交付货物时,保管人应当予以验收,以明确货物的状况。保管人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既是一项合同义务,也是保管人的一项权利,如果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不予验收,则可以视为保管人对其权利的一种放弃,在相关法律实践中,保管人是否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是确定保管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以下小编将结合几则案例对保管人的验收义务进行简要分析。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并需返还货物的合同。这就要求,在存货人交付货物时,保管人应当予以验收,以明确货物的状况。保管人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既是一项合同义务,也是保管人的一项权利,如果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不予验收,则可以视为保管人对其权利的一种放弃,在相关法律实践中,保管人是否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是确定保管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以下小编将结合几则案例对保管人的验收义务进行简要分析。

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84条规定的验收是指保管人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品质等进行检验,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保管人对仓储物进行验收,是其决定是否接收仓储物的前提,既有利于其妥善保管仓储物,也可以防范于未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货物入库时,保管人有权按照一定方式对货物进行验收,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还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验 收 方 式

保管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验收,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验收方式,则保管人可以选择逐件验收,也可以选择抽样检查。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A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协商,由B公司在其冷藏保鲜库给A储存一批红提,存期至2018年3月21日。A分两次将362箱红提存入B公司冷藏保鲜库,并由B公司的库管称重验收入库存放。从同年11月1日起,A开始陆续销售库存红提,同年12月,库存红提出现腐烂、脱落、长毛,至2018年1月27日,因质量出现问题,A销售未果。2018年3月21日,B公司员工电话告知A未果后,遂向A发出书面催款函,催促A交纳库存费用并腾空库存红提,被A拒绝。

争议焦点:A称,在双方约定的红提仓储期间,由于B公司保管不善造成A仓储的红提腐烂变质,B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B公司抗辩称,A的仓储物本身为劣质产品,故不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双方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仓储合同关系。保管人B公司作为专业贮藏企业,在接受存货人A的红提入库时,应当对红提质量进行验收,关于验收方式,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但B公司的库管已对A的红提称重验收,在验收时,B公司对其所称不适宜库存的劣质红提有权拒绝入库,而事实上,其同意接收并保管A的红提,就应视为已经对货物验收合格,其对A存放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仓储红提在B公司冷藏保鲜库储存期间发生腐烂变质,对此,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B公司认为A仓储红提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通常情况下,保管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验收方式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合同约定了验收方式,而保管人没有进行验收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再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二:

案情简介:安京公司与欢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管香菇的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欢乐仓储公司为安京公司存储香菇10吨,期限为3个月。同时,合同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方式、保管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安京公司按约定期限将香菇运至欢乐仓储公司,由于两公司的负责人关系很好,欢乐仓储公司未经验收就将香菇入库保存。合同到期后,安京公司接货时发现香菇少了1吨。为此,安京公司要求欢乐仓储公司承担1吨香菇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物未经验收入库而发生短少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84条的规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保管人没有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其责任应由保管人承担。在本案中,由于某仓储公司未经验收就将仓储物入库,应推定为验收合格,即接收香菇为10吨。所以某仓储公司应赔偿短少的1吨香菇的损失。

及 时 通 知

保管人检验仓储物之后,一旦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状况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取回货物,保管人也有权拒收货物。此时,如果存货人未取回货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存货人承受。如果保管人未及时通知存货人,则推定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如果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则推定是保管人未履行保管义务造成的。最后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三:

案情简介:C某将自己饲养的活鸡宰杀后放在了D某的冷库里。D某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有一部分鸡肉已经有轻微变质,但D某并未就此情况及时通知C某,在双方约定的库存期间,C某存放在D某处的所有鸡肉都因无法食用,被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无害化处理,C某因此要求D某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D某作为冷库管理人员,有权对C某存放到其冷库内的鸡肉进行验收,当发现部分鸡肉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通知C某取回该部分鸡肉,也没有对该部分鸡肉拒收,故应推定验收合格。既然已经验收合格,仓储物再发生质量问题,则推定是D某未履行保管义务造成的。有关部门对该批鸡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D某应当对C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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