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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能否成为物权凭证?

热点聚焦|2016-03-31 10:13:43|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5800| 收藏资讯
导读:许多人认为货代提单区分于货代提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它不能凭此向船公司提取货物。其实人们忽视了物权法本身对物权凭证的界定。那么货代提单能否成为物权凭证呢?


许多人认为货代提单区分于货代提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它不能凭此向船公司提取货物。其实人们忽视了物权法本身对物权凭证的界定。那么货代提单能否成为物权凭证呢?

在物权法当中,“物权凭证”是指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证据,即使是货代提单,它是不是物权凭证也要看适用的法律是否认同货代提单是物权凭证,因为只有采用物权法体系的国家才有这个概念,货运的归属在出现纠纷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用以识别的证据。

运输单据是否可以流通也要看该凭证的具体应用方式和市场的接受程度,法律如果没有禁止其流通,这个问题就不是可以流通的问题,而是流通性强弱的问题,因此,当然就由交易主体自己决定,而并不是法律性质决定的。

人们对记名提单的流通性讨论源于许多国家的确对记名提单有明确规定不可流通,但并不能以此判定货代提单就不可流通,更不能以其流通性来判定它是否是物权凭证。以我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例,不动产的产权证,它无疑是一种物权凭证,但它是记名的,不可流通转让,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这样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法律上讲的物权凭证强调的是一个在法律上认可的 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证据,而物权本身归属是法律承认的事实来决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在各国的物权法中,虽然对动产物权的保护与不动产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在目的上是一样的。由于动产物权转移快,动产种类与形式繁多,其物权如都要通过登记制度来签发一个凭证加以证明是不现实的,因此各国法律动产物权的归属认定往往主要依据原物权所有人转移物权的意思表达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及受让人合法占有的事实来认定物权转移的。

如果说有什么能证明这种物权转移后的归属,那就是转移物权的契约和其它证明原物权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使之合法占有物的一些证据。这里可能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提单、收货单、发票、其它银行结算单据等可能都能证明,但没有一张单据可以独立作为一张物权凭证而存在。

离开了受让人的身份,原物权转移的合意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提单除了使提单持有人一时占有货物外,它即不反映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反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转移货物物权的合意是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来表达并通过承运人代为交付货物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承运人无权签发一张可以证明货物买卖双方物权的凭证,因为物权是法定的,并不由承运人来设定。

提单仅能限定货物的提货权,但提取了货物的人,是否是合法的物权所有人,是不能以提单作为凭证的,只能由法律认定的事实来确定。提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只可以认定提货人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指定的提货人,承运人按约定交付货物,不管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有何纠纷或他们之间的货物的交易行为是否最终实现,或物权是否转移,承运人已经完成运输合同的义务,它可能在一些具体纠纷中与其它文件共同证明该指定提货人是合法享有物权的人,充当物权凭证,但这种性质,并不是货代提单特有的。

因此,不能简单笼统的把货代提单归为“是”或“不是”物权凭证,把其看作是一份有关货物的事实占有证明文件可能更为准确。此种占有事实,随着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与改变而发生变换,最终依靠其他如货物销售合同、货代提单等主要文件共同发生确定货物物权归属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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