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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的第五节关于货运经营的部分明确表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
简单的理解就是从2017年11月1日起,河北省内总质量为4.5吨以下的货运车辆不用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这对于4.5吨以下的用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取消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就意味着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该政策只是在河北省内实施,至于其他省份是否也会有相应的政策,目前暂未得知。如果全国都可以实施这一利好的政策,相信对于4.5吨以下的用户来说可以跑得更远,也少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条例》还明确指出,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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