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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友注意!京津冀货车治污再次升级,最高罚款近50万

物流政策|2020-03-16 16:31:21|来源:看点新闻|人气指数:2369| 收藏资讯
导读: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发布,京津冀货车治污再次升级。

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发布,京津冀货车治污再次升级。




条例提出,在北京市注册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等,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与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条例中还提到,京津冀还将通过共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等措施,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清晰!不止让货车司机承担,运输企业、检验机构都要负责

此次北京市颁布的条例,将每个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个人,每个环节都明确规定了责任人以及处罚力度。

运输企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销售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检验机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河北、天津,尾气超标强制报废,检测机构造假罚款50万元?

《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北京市此类地方法规中提出了“区域协同”的相关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认为,这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中表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以及今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都有几乎相同的有关区域协同的内容,而且都是今年5月1日施行。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正越来越多地向着机动车等项目具体化。此前,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地方已经出台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但尚没有明确提出“区域协同”的内容。

未来,对机动车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的尾气排放超标问题,将越来越严格,希望卡友们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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