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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货运事故索赔时效的规定

物流政策|2016-04-28 16:40:27|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2961| 收藏资讯
导读:当海上货运事故中集装箱装卸或业务操作进行中的行为或自然灾害和外来的意外原因导致的任何事故或事件,任何一方都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经事故施救、损失鉴定、分清责任、确定损失程度后,就应该及时向责任方或保险人提出索赔。

海上货运事故中集装箱装卸或业务操作进行中的行为或自然灾害和外来的意外原因导致的任何事故或事件,任何一方都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经事故施救、损失鉴定、分清责任、确定损失程度后,就应该及时向责任方或保险人提出索赔。如延误索赔时间,将会受到时效限制,受损方将由此而增加麻烦或蒙受更大的损失。


海上货运事故索赔时效:

1、财产保险项下的资产物资遭受损失之日起,必须在1年内提出索赔,如遭盗窃应在通知保险人后10天内提出索赔请求。

2、海洋运输的保险货物,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远洋海轮后起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最多不超过2年。

3、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最多不得超过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要向第三人提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天。

4、属于集装箱码头责任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的,从码头编制货运记录或船损记录的次日起,不超过180天;涉及国外的则不超过1年(另有合约或法律规定的除外)。

5、码头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自事故车辆修验或交通民警对事故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出索赔或不提供各种必要大单证,即视作自愿放弃权益。

6、码头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知保险人,2年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申请,否则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7、当事人之间相互索取各项违约金、滞纳金、速遣奖金,滞期费的时效,均按有关规定9或当事人之间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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