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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将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该公告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4、85、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试点内容包括两点,一是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二是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办理自报自缴时,进出口企业、单位进行海关预录入,计算应缴纳税费并确认后,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办理相关缴税手续。同时,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纸质税款缴款书,该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货物放行后,海关将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据了解,目前一般的过关流程为报关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缴税、放行。而该新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试点范围内,由进出口企业、单位自主申报、缴税,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税收等内容的审核。
公告提到,本次试点根据不同的商品类目将分别在全国、上海、北京、宁波进行试点。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税则》第80、81、82章商品,如锡制品、陶瓷、手工工具等商品;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如蒸汽锅炉、真空吸尘器、电动剃须刀等商品;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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