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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国际物流影响有哪些?不仅仅是海关清关问题!

物流公司|2020-02-25 14:59:32|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28263| 收藏资讯
导读:随着国家对疫情的防控,我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由于疫情延续时间较长,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你知道疫情对国际物流影响有哪些呢?本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随着国家对疫情的防控,我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由于疫情延续时间较长,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你知道疫情对国际物流影响有哪些呢?本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各跨境电商平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体现在中小卖家经营难、物流配送时效慢、国外消费者短期对中国商品信赖度等方面。综合各种因素,虽包括亚马逊全球开店、eBay、全球速卖通、Wish等在内的跨境电商平台纷纷出台了政策措施,但短期内势必将影响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额、营收等业绩,甚至是上半年的经营业绩。


二、海外清关

货物检验检疫更严格,清关的时间有所增加。但是随着政府的积极协调,可能会有所好转。现在有些国家,已经放开了医药物资对中国的出口,比如说医用口罩、防护服。但是民用口罩、民用的一些消毒液,可能某种意义上有些国家还未必完全放开。


三、跨国交流

随着此次事件被世卫组织纳入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跨国航班停运、入境管制措施等,人和人、面对面的生意交流已经完全停滞了。


四、人员复工

疫情爆发之初人员复工在其他地区或许没有那么严格,就深圳甚至整个广东来说是相当严格的,深圳全体市民都要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并且必须登记申请才能进入,办公楼必须要相关证明才放行,广东疫情严重政府也承担了很多压力。有些企业,因为疫情来得太突然,口罩等物资准备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复工。但是随着近日国家政策以及企业防疫措施的完备,不少跨境物流企业也逐渐复工。


为了帮助国际物流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运转,专业人士对于一些国际物流企业的经营者在此次疫情中所关注的若干热点问题做了解答,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Q:货物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货主能否退舱且不承担责任?

A:可以。本次疫情在初期阶段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特性,疫情本身及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通知及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若因此无法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货主若有证据证明其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发货集港,将有权退舱而不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疫情与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需要个案讨论和处理,下同。


Q:由于疫情原因导致船舶无法进港或装货时,船公司能否取消舱位且不承担责任?

A:可以,原因同前。


Q:进口货物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提货的,收货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A:可以,但不可抗力情况消失之后应尽快提货。多个船公司、国内港口目前都主动公布了对于箱使费、堆存费的减免方案。不同港口、不同船期的进口货物,其受疫情影响无法提货的时间会有所不同。对可能超出船公司、港口减免方案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必要提前收集整理疫情影响提货的证据,比如:当地复工时间延期、交通管制等。


Q:货主退舱或船公司取消舱位后,已经支付和未支付的运费等如何处理?

A:运费未付的,无需支付;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退还运费。货物已经装船的,装卸费由托运人承担。但若合同另有约定,则应依照合同执行。


Q:因疫情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船公司能否在其他港口卸货?

A: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长有权在原定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即视为已经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Q:收货人是否有权以疫情为由,拒收货物?

A:截至2020年2月7日,除有消息称约旦决定暂停从中国进口动植物产品、印尼计划暂停进口中国食品与饮料外,暂时未有其他国家对中国进口货物采取管制措施的报道。如果是因政府行为导致无法收货,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但若收货人仅仅是由于对于病毒传播途径的误解,或者出于其商业利益的考虑,则应当承担拒收货物导致的相关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有权要求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


Q:因目的港船舶检疫等管制措施导致交货时间大大延后,国际物流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A:不需要。除在疫情初期构成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公布的ETA、ETD等,本身也只是预估时间,而不构成承诺。相关情况若非由于代理过错导致,代理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国际物流企业可以在落实清楚目的港管制措施后,在货物托运前提示货主,尤其是近洋航线,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Q:若因疫情影响导致成本大幅上升,超出所收费用,国际物流企业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向货主要求增加费用?

A:可以请求适当增加费用,但此种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所涵盖的情形,可改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货主主张因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国际物流企业明显不公平,请求适当增加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疫情对国际物流影响”的相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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