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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运输车一年内违法超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物流政策|2019-08-27 11:47:10|来源:亿豹网|人气指数:2763| 收藏资讯
导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共享,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共享,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根据《通知》,按照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通知》要求从强化源头装载监管、严格路面执法检查、严格路面执法检查、严格路面执法检查等四方面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


《通知》提出,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装载超出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禁止“6+2”“7+2”等违法装载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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