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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起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航运企业又“减负”了

热点聚焦|2017-08-30 09:55:08|来源:物联云仓|人气指数:1622| 收藏资讯
导读:据悉,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近日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将于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这意味着,航运企业再次被“减负”。


据悉,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近日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将于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这意味着,航运企业再次迎来“减负”。

自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精简收费项目,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到18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并建立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经测算,每年可为进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减负10亿元。此次修订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预计每年可再为航运企业减负2亿元。

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将举行本年度第八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办法》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将拖轮费由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收,调整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类型计收,统一规定拖轮费艘次单价。

二是优化船舶引航收费结构。增设8万净吨至12万净吨的一个收费档次,并对12万净吨以上的大船引航费实行固定标准上限封顶。同时要求各引航机构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三是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港口理货经营市场已经放开,因此明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

四是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将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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